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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“类推定罪”跨入“罪行法定”

2000-07-05 来源:生活时报 张晓昆 张贵红 我有话说

1979年刑法是我国建国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刑法。它颁布于1979年7月1日,1980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1997年3月14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修订草案)》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,于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刑法的修订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,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。

根据新的刑法规定,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共有三条,这就是(1)罪行法定原则。(2)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。(3)罪行相当原则。

那么什么是“罪行法定原则”呢?

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:“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依照法律定罪处罚;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不得定罪处刑。”

和一些国家相比,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规定“无罪推定”这一原则,但规定了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,不得定罪处刑”和审判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”的原则。以事实为根据就不能有先入之见,这同“无罪推定”讲的是一回事。实际上“无罪推定”就是要以事实为根据。名字怎么叫并不重要,内容才是重要的。

因此,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意是指依法定罪、依法判刑,法律没有规定的,不得定罪判刑。另外,这和1979年的刑法有什么区别呢?区别在于取消了“类推”的规定。

1979年的刑法第79条规定:“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,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,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。”这是基于当时的刑法分则只有103条,可能有些犯罪行为必须追究,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,因此不得不又规定可以采取类推办法。而修订后的刑法,分则的条文从原来的103条增加到345条,对各种犯罪作了明确、具体的规定,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。

比如,新刑法制定前,1993年北京市某区法院审判的一起侵占财产案就是根据“最相类似”的条文判决的:

被告人瞿某、夏某在本市某区服装加工部做工期间,于1993年6月10日11时许,当孙某到服装加工部做衣服后,临走时将随身携带的书包遗忘在该服装加工部内。被告人瞿某在服装加工部内发现书包后,打开书包看到内有大量钱款,即伙同被告人夏某将书包藏匿。当事主孙某发现书包遗失后,返回服装加工部内,向被告二人索要。被告人瞿某、夏某编造假情况拒不交还孙某遗忘的物品。后经事主告发,将被告二人抓获。经查书包内有人民币17000余元、日元11000元、港币800余元以及人民币和美元存单、信用卡等物品。

上述事实均有证人证言及起获的赃款赃物在案佐证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:被告人瞿某、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侵占他人遗忘的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依照法律应系刑事处罚,鉴于刑法分则对此种犯罪行为没有明文规定,故依照刑法第七十九条关于类推规定,以侵占财产定罪。判处瞿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,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。

此案如果发生在新刑法颁布实施后,那么,依据新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:“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退还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交出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”据此,瞿某、夏某将以“侵占罪”被判刑。

此例正说明了罪行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应用。

尽管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,由于类推适用的条件和程序都极其严格,所以,适用类推定罪的案件是极个别的,但在新刑法中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,仍然是我国刑事立法健全的一个标志。它使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,在定罪与量刑上都能依照刑法规定去办,使司法有了统一的标准,从而有利于公正裁判,也使人们的行为有所遵循,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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